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3-00306 | 生成日期 | 2022-07-07 | 公開日期 | 2022-07-07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行政審批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管理,機關,行政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36 號
《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5日
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便利化
第四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化
第五章 關聯服務便利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以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與政務服務便利化相關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條 政務服務便利化堅持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含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應當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服務環境,最大程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便利化重大問題,將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納入綜合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政務服務便利化政策措施進行宣傳解讀,便于公眾廣泛知曉。
第八條 對在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以清單形式列示政務服務事項,并及時動態調整。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公開,方便申請人查詢。
第十條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等辦公場所公示,并動態更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執行政務服務標準,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科學安排公共空間,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建設無障礙環境,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標識清楚、方便實用的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辦事咨詢答復等服務。
行政機關和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可以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不見面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申請人選擇線下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限定提出辦理申請的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措施,為申請人提供咨詢指導,方便申請人網上辦理、就近辦理;必要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提供上門辦理、代辦幫辦等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數量等實際情況,為申請人提供預約辦理等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提供統一身份認證服務,方便申請人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進行身份認證。
對通過身份認證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一次認證、全網通辦服務。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綜合窗口,為申請人提供統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務,申請人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對可以通過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共享、核驗的證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材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為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提供統一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服務。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以及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務服務事項依法不需要現場勘驗、鑒定、技術審查、集體討論、聽證論證、考試等,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現場勘驗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勘驗期限,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開展指導?,F場勘驗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聯合勘驗。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機關承諾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應當在五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應當在一百個工作日內辦結。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少于上述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 行政許可便利化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依法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后,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權未集中由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不進駐辦理更方便申請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由下級行政機關辦理的,承接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辦理的,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改進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優化流程、便利辦理的原則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各階段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協調,實行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按照規定填報一張申請表單,提交一套申報材料。
第二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清單,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辦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諾具體內容和要求。
行政機關辦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諾文書。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能夠按照規定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責任的,行政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作出確認和承諾。
申請人作出承諾后,行政機關尚未作出相關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諾。
第三十一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被許可人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因承諾不實被撤銷許可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該被許可人不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第四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二條 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的產業、稅費、融資、人才等優惠政策,行政機關應當編制辦事指南并自發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在法律咨詢、市場信息、風險防范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金融企業產權登記確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引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統一受理、分類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辦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待遇和其他福利等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實現就近辦理;需要上報流轉的事項,可以實行代辦或者幫辦。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鄉鎮(街道)、村(社區)提供人才、技術、資金、網絡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務服務模式要求加強基層政務服務工作人員能力建設,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政務服務中的作用,提升基層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十六條 下列相關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一)商事主體設立登記、公章備案、發票申領等相關事項;
(二)新生兒出生戶口申報、醫保參保、社??I取、生育保險待遇辦理等相關事項;
(三)婚姻登記、生育登記、常住戶口遷移等相關事項;
(四)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稅費繳納、常住戶口遷移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能夠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外的為申請人設定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有關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關聯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八條 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聯的業務,可以引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的關聯服務。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辦理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事項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水、電、氣、網絡、有線電視過戶等公用事業關聯業務。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相關經營服務性收費,并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公示。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藥品集中采購,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智能化,實現不見面交易。相關主體的信息材料應當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及時更新。實行數字證書互認,依法使用電子證照、電子材料。
第四十一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報告等中介服務材料。
行政機關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事項。
行政機關應當以清單形式列示中介服務事項,方便申請人查詢,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對依法應當提供技術審查、鑒定、評估、鑒證等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組織編制;申請人自身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自行組織編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聯合審查,統一受理申請,統一反饋結果。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引入電子審圖、網上審圖等方式,優化審圖流程,限時辦結。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行限時聯合驗收。對驗收過程中涉及的不同行政機關要求的測繪內容,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進行聯合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在驗收時共享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對建設用地、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評估評價事項等開展區域評估。
區域評估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評估結果實行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整合優化本行政區域各類業務系統和辦事服務平臺,建設并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開展在線政務服務、咨詢投訴、數據共享交換、政情民意大數據分析、綜合監管等工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實現業務系統和數據互聯共享。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整合移動端服務資源,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移動端辦理。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聯合辦理、限時辦結、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等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務服務評價考核制度。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開展政務服務能力培訓,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過程記錄和實時監督,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與集中行使的行政許可權限業務對口的上級行政機關為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上級業務指導部門應當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開展業務指導,做好業務端口對接、人員培訓、政策文件傳達和信息共享、數據推送等工作。
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與原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信息雙向推送機制,共享業務指導政策文件信息。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實現政務服務基層全覆蓋。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政府建設的統籌協調,推進全省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利用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實現以企業、群眾為中心的全過程政務服務模式。
對于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共享數據資源的政務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務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定,根據政務服務便利化要求和信息共享需要,梳理、明確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實現同級行政機關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開放、共享數據,并確保及時、準確。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確保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數據用于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和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保障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安全。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已經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權限事項,以及實行告知承諾、區域評估等措施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制定對應每個事項的監管措施,開展政務服務事中事后監管。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政務服務便利化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整合政務熱線,建立健全12345在線平臺,統一接受政務服務咨詢、建議和投訴、舉報,向社會公布受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五十三條 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大廳,通過專欄辦理、專窗服務方式,集中統一辦理應對突發事件政務服務事項。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政務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開展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監管事項目錄。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和抽查事項、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或者盡可能合并、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行政機關開展隨機檢查應當形成檢查記錄,及時通告檢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對守信申請人采取激勵措施,對失信申請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務服務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