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1-02288 | 生成日期 | 2021-08-17 | 公開日期 | 2021-08-17 |
文件編號 | 澄人社〔2021〕29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勞動、人事、監察 | 主題(二級) | 社會保障 | 關鍵詞 | 就業,失業,工人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試行)的通知 |
澄人社〔2021〕29號
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
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鼓勵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促進人力資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令第36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人社函〔2014〕318號)以及《無錫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試行)》(錫人社規發〔2017〕2號)等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提出如下試行辦法: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參加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2、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3、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二)參加人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2、本人自愿;
3、屬于企業發展需要的人才。
(三)“暨陽英才”計劃引進人才和國家、省、市高層次人才計劃引進人才優先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二、資金籌集和分配
(一)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參加人員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
(二)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三)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計入參加人員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參加人員個人繳費額全部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四)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
(五)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三、操作實施
(一)企業向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交《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方案報備表》(見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見附件2)。
2、企業按規定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形成的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方案的決議。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并附出資方(國資委)的備案意見(原件)。
3、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及名冊。
(二)市人社局收到企業報備的年金方案后,按規定給予是否同意備案的批復,或對方案提出修改意見,企業修改后按程序重新報備。
(三)企業根據市人社局同意年金方案備案的批復,與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簽訂管理合同。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營。
(四)企業每年應按規定向市人社局報送《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繳費備案表》(見附件3)。
(五)《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方案》經集體協商后作出調整的,企業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10日內重新履行報備手續。
四、參加我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的單位在條件成熟后,應考慮逐步將企業其他人員納入企業年金制度。
五、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方案報備表.docx
附件3.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繳費備案表.docx
關聯政策解讀:江陰市企業人才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